小儿烧伤面积估算用九分法结合儿童体表面积特点,头颈部面积=9%+(12-年龄)%,双下肢面积=46%-(12-年龄)%等;补液总量计算分晶胶体液量和基础水分,第1个24小时晶胶体液按每1%Ⅱ°、Ⅲ°烧伤面积每千克体重1.5ml,晶体与胶体比例2:1等,基础水分按60-80ml/kg计算,第2个24小时补液量为晶胶体液量一半加基础水分;第1个24小时补液量1/28小时内输入,另一半16小时输入,基础水分均匀24小时输入,有吸入性损伤或复合伤需适当增加补液量,补液中要密切观察指标调整,注意小儿年龄因素。
小儿烧伤面积估算用九分法结合儿童体表面积特点,头颈部面积=9%+(12-年龄)%,双下肢面积=46%-(12-年龄)%等;补液总量计算分晶胶体液量和基础水分,第1个24小时晶胶体液按每1%Ⅱ°、Ⅲ°烧伤面积每千克体重1.5ml,晶体与胶体比例2:1等,基础水分按60-80ml/kg计算,第2个24小时补液量为晶胶体液量一半加基础水分;第1个24小时补液量1/28小时内输入,另一半16小时输入,基础水分均匀24小时输入,有吸入性损伤或复合伤需适当增加补液量,补液中要密切观察指标调整,注意小儿年龄因素。
一、小儿烧伤面积的估算
小儿烧伤面积的估算与成人有所不同,可采用九分法结合儿童的体表面积特点进行计算。小儿头颈部面积=9%+(12-年龄)%,双下肢面积=46%-(12-年龄)%,躯干及双上肢面积与成人相同,即躯干前面13%、后面13%、双上肢18%。例如,1岁小儿头颈部面积为9%+(12-1)%=20%,双下肢面积为46%-(12-1)%=35%。
二、小儿烧伤补液总量的计算
1.晶胶体液量:烧伤后第1个24小时,每1%Ⅱ°、Ⅲ°烧伤面积每千克体重应补充晶胶体液1.5ml,其中晶体液与胶体液的比例一般为2:1,特重度烧伤可改为1:1。例如,一个体重10kg、烧伤面积30%的小儿,晶胶体液总量为10×30×1.5=450ml,其中晶体液为300ml,胶体液为150ml。
2.基础水分:还需补充基础水分,即5%葡萄糖溶液2000ml/m2体表面积,小儿可按60-80ml/kg计算。上述例子中体重10kg小儿基础水分约为600-800ml。所以第1个24小时补液总量为晶胶体液量加上基础水分,即450+600(以60ml/kg计算)=1050ml左右(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2个24小时补液量为晶胶体液量的一半加上基础水分,即晶胶体液量450ml的一半225ml加上基础水分600-800ml,总量约825-1025ml。
三、补液速度的安排
第1个24小时补液量的1/2应在烧伤后8小时内输入,另一半在接下来的16小时输入。例如,第1个24小时需补液1050ml,那么前8小时应输入约525ml,后16小时输入约525ml。基础水分则均匀分配在24小时内输入。
四、特殊情况考虑
对于有吸入性损伤或合并其他复合伤的小儿,补液量需适当增加。吸入性损伤会导致呼吸道黏膜水肿等,影响机体的氧供和液体的分布,所以补液量要比单纯烧伤的小儿更多。在补液过程中,要密切观察小儿的尿量、精神状态、心率、血压等指标来调整补液速度和补液量,因为小儿的生理代偿能力相对较弱,对液体变化的反应更敏感。同时,要注意小儿的年龄因素,不同年龄段的小儿对液体的耐受和需求有所不同,新生儿和小婴儿的补液更要谨慎,严格按照体重和烧伤面积精确计算,避免补液不足导致组织灌注不良,或补液过多引起心力衰竭等并发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