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治疗遵循早期、规律、全程、适量、联合原则,抗结核药物有常用药及初治、复治不同化疗方案,对症治疗包括咯血、发热处理,特殊人群治疗有儿童、老年、妊娠期及糖尿病合并肺结核患者的注意事项,手术有适应证和禁忌证,是药物治疗补充手段。
一、治疗原则
肺结核的治疗遵循早期、规律、全程、适量、联合的原则。早期用药可使病变早期吸收,减少传染性;规律用药能保证药物在体内稳定的浓度,达到持续杀菌作用;全程用药是确保彻底杀灭结核菌,防止复发;适量用药是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及个体差异给予适宜的药物剂量;联合用药则是同时使用多种抗结核药物,以增强疗效、减少耐药菌的产生。
二、抗结核药物治疗
1.常用药物
异烟肼:对结核菌有强大的抗菌作用,是治疗肺结核的基本药物之一。
利福平:对细胞内、外的结核菌均有很强的杀菌作用。
吡嗪酰胺:主要杀灭细胞内酸性环境中的结核菌。
乙胺丁醇:对结核菌有抑菌作用。
链霉素:对巨噬细胞外碱性环境中的结核菌有杀菌作用。
2.化疗方案
初治肺结核:常采用2HRZE/4HR方案,即强化期使用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共2个月;巩固期使用异烟肼、利福平,共4个月。对于病情较重或有肺外结核的初治患者,可能会采用其他强化期更长的方案。
复治肺结核:复治患者由于可能存在耐药情况,治疗方案需根据结核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调整。一般会采用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敏感药物的方案,强化期可能为3HRZES/6HRE等,具体需个体化制定。
三、对症治疗
1.咯血处理:小量咯血时可嘱患者安静休息、消除紧张情绪,可用氨基己酸、氨甲苯酸等止血药物;大量咯血时需防止窒息,采取患侧卧位,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可进行支气管动脉栓塞等介入治疗。
2.发热处理:对于低热患者可采用物理降温,如湿毛巾擦拭额头、腋窝等;体温较高时可根据情况使用退热药物,但需注意抗结核药物与退热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可能影响肝脏功能的药物联用情况。
四、特殊人群的治疗注意事项
1.儿童肺结核: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在使用抗结核药物时需注意药物对骨骼、听力等的影响。例如,链霉素可能影响儿童听力,应慎用;异烟肼可能导致周围神经炎,可同时补充维生素B6。儿童肺结核的治疗方案需在保证疗效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不良影响,严格遵循儿科用药的剂量和疗程要求。
2.老年肺结核:老年人常合并多种基础疾病,如冠心病、糖尿病等。在使用抗结核药物时,需考虑药物与基础疾病治疗药物的相互作用。例如,利福平可能诱导肝药酶,影响其他药物的代谢;老年人肾功能可能减退,需调整链霉素等主要经肾排泄药物的剂量。同时,要密切观察老年人用药后的不良反应,如肝肾功能变化、胃肠道反应等。
3.妊娠期肺结核:妊娠期肺结核的治疗需权衡胎儿和母亲的利益。抗结核药物中,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在妊娠期使用相对较为安全,但仍需谨慎。吡嗪酰胺和链霉素在妊娠期应避免使用,因为吡嗪酰胺可能对胎儿有潜在风险,链霉素可能影响胎儿听力。治疗时需在妇产科和结核科医生的共同指导下进行,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方案,并密切监测胎儿的发育情况。
4.糖尿病合并肺结核患者:糖尿病患者合并肺结核时,治疗上既要积极抗结核,又要控制血糖。抗结核药物的使用与单纯肺结核患者类似,但需注意部分抗结核药物可能影响血糖波动,如吡嗪酰胺可能导致血糖升高。糖尿病的治疗方案需根据患者的血糖情况进行调整,保证血糖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利于肺结核的康复。
五、手术治疗
1.手术适应证
经规范抗结核治疗9-12个月仍有活动性病灶的厚壁空洞、大块干酪灶、结核性脓胸等。
结核球与肺癌难以鉴别时。
反复咯血经药物治疗无效者。
2.手术禁忌证
双肺弥漫性肺结核病变。
合并其他脏器严重疾病且不能耐受手术者。
处于结核病活动期,有明显结核中毒症状者。
手术治疗在肺结核的治疗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主要是作为药物治疗的补充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