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 周岁以上,性别不限;
2
ECOG 体能状态必须为 0~2 分;
3
预期寿命≥12 周;
4
疾病复发,缺少标准治疗方案;或者常规标准方法治疗后失败(包括疾病进 展或者毒性不耐受);
5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霍奇金淋巴瘤,具体类型如下:成熟 T 细胞淋 巴瘤包括外周 T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PTCL-NOS )、血管免疫母细胞 T 细胞淋巴瘤(AITL)、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ALCL);成熟 B 细胞淋巴瘤 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淋巴浆细胞淋巴瘤/华氏巨 球蛋白血症(LPL/WM)和弥漫大 B 细胞性淋巴瘤(DLBCL);
6
对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需提供病理报告、血清免疫固定电泳报告 等结果,经由主要研究者审阅后确认入组;
7
具有可测量病灶(对于 TLPD、SLL、MCL、FL、DLBCL,要求淋巴结病灶 任一长径﹥1.5cm 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对于 CLL,外周血白血病细 胞≥5.0×10∧9/L;对于 WM,IgM﹥2×ULN);
8
符合治疗指征: CLL/SLL:符合 IWCLL 2008 指南的治疗指征要求,详见附录二; ? WM:符合 7th IWWM 治疗推荐指南的治疗指征研究,详见附录三;
9
骨髓功能基本正常(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未使用药物纠 正),包括: ANC≥1.0×10∧9/L(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0.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50×10∧9/L);Hgb≥8.0g/dL(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7.0g/dL);
10
肾功能基本正常,包括:血清肌酐≤1.5×ULN 或估计肌酐清除率≥60mL/min(按实地测量中心的计 算标准);
11
肝功能基本正常:血清总胆红素≤1.5×ULN(如受试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或有肿瘤继发性的 改变影响到肝脏,则≤3.0×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5.0×ULN,如果 有肿瘤继发性的改变影响到肝脏); 碱性磷酸酶(ALP) ≤2.5×ULN(≤5×ULN,发生骨转移时);
12
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0g/L;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ULN+10S;凝血酶原时间(PT)≤ULN+3S;
13
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 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采用高效方 法避孕。对于伴侣为有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 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14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既往放、化疗的毒副反应恢复至≤1级或转归至基线值或 被判定不可逆(脱发和≤2级神经毒性除外);
15
受试者亲自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名日期,以示受试者已经充分知晓本 临床试验与其相关的所有情况;
16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它的 临床试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