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间羊水量超二千毫升称羊水过多,临床慢性多见,急性少见,通过超声检查,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八厘米或羊水指数≥二十五厘米可诊断,胎儿因素有神经管畸形等,孕妇因素有妊娠期糖尿病等,对母儿影响孕妇有呼吸困难等,胎儿有胎位异常等;妊娠晚期羊水量少于三百毫升称羊水过少,临床多数为轻度,超声检查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二厘米或羊水指数≤五厘米可诊断,胎儿因素有泌尿系统畸形等,胎盘功能减退、羊膜病变可致,对母儿影响孕妇有产程问题等,胎儿有肺发育不全等。

一、羊水过多
1.定义:妊娠期间羊水量超过2000ml称为羊水过多,临床以慢性羊水过多多见,急性羊水过多较少见。
2.诊断标准:通过超声检查确诊,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AFV)≥8cm或羊水指数(AFI)≥25cm可诊断为羊水过多。
3.可能原因:
胎儿因素:如胎儿神经管畸形、消化道畸形等,可致胎儿吞咽羊水障碍;多胎妊娠时,单绒毛膜性双胎输血综合征等也易引发羊水过多。
孕妇因素:妊娠期糖尿病可使胎儿血糖升高,产生渗透性利尿,导致羊水过多;胎盘、脐带病变如胎盘绒毛血管瘤等也可能引起羊水过多。
4.对母儿的影响:
孕妇:可能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甚至发绀,还易发生早产、胎膜早破时脐带脱垂等;产后可能因子宫收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
胎儿:常合并胎位异常、早产,若破膜时羊水流出过快,可致脐带脱垂,胎儿窘迫甚至死亡。
二、羊水过少
1.定义:妊娠晚期羊水量少于300ml称为羊水过少,临床上多数为轻度羊水过少,严重羊水过少较少见。
2.诊断标准:超声检查是主要诊断方法,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AFV)≤2cm或羊水指数(AFI)≤5cm可诊断为羊水过少。
3.可能原因:
胎儿因素:胎儿泌尿系统畸形(如肾发育不全、输尿管或尿道梗阻等)可致尿液生成减少或不能排出,引发羊水过少;胎儿生长受限也常合并羊水过少。
胎盘功能减退: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等情况下,胎盘功能减退,胎儿血容量减少,肾灌注不足,尿液生成减少,导致羊水过少。
羊膜病变:羊膜通透性改变等可引起羊水过少。
4.对母儿的影响:
孕妇:分娩时可能出现宫缩不协调、产程延长,手术产几率增加;产后可能因子宫收缩不良导致产后出血。
胎儿:易发生肺发育不全,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等发生率增高,严重时可致胎儿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