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内科
心功能不全的分级标准为I级、II级、III级、IV级等。
1.I级
患者患有心脏病,但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心脏功能基本正常。
2.II级
患者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不适,但日常活动可引起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提示心脏功能开始下降。
3.III级
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引起上述症状,心脏功能严重受限。
4.IV级
患者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也有症状,活动后加重,心脏功能极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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