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6-30
4338次浏览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感染性疾病科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费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2月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在此基础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相关减负政策,助力疫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