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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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基本病变是全身小血管痉挛、内皮损伤及局部缺血,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
1.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孕前或孕20周前出现血压升高,持续至产后12周后,需长期监测血压,预防子痫前期。
2.妊娠期高血压:孕20周后新发血压升高(≥140/90mmHg),无蛋白尿及器官损害,产后12周恢复正常,需定期产检监测。
3.子痫前期:妊娠期高血压基础上出现蛋白尿(≥0.3g/24h)或器官功能异常,如头痛、视物模糊,需及时就医,必要时终止妊娠。
4.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孕妇孕20周后出现蛋白尿或肾功能异常,风险高,需加强胎儿监护。
特殊人群提示:高龄孕妇、有高血压家族史者风险较高,孕期需严格控制体重,低盐饮食,定期监测血压及尿蛋白,出现异常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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