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扎贝特分散片

Bezafibrate Dispersible Tablets

Ben Zha Bei Te Fen San Pian

本品活性成份为苯扎贝特。
化学名称:[对-4-氯苯甲酰-β-氨乙基苯氧]异丁酸。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19H20ClNO4
分子量:361.82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用于治疗高甘油三酯血症、高胆固醇血症、混合型高脂血症。

0.2g。

成人常用量:每日3次,每次200-400mg。可在饭后或与饭同服。疗效佳者维持量可为每日2次,每次400mg。
肾功能障碍时按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
40-60ml/min时,每日2次,每次400mg;
15-40ml/min时,每日或隔日1次,每次400mg;
低于15ml/min时,每3日1次,每次400mg。

1.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胃肠道不适,如消化不良、厌食、恶心、呕吐、饱胀感、胃部不适等,其他较少见的不良反应还有头痛、乏力、皮疹、瘙痒、阳痿、贫血及白细胞计数减少等。
2.偶有胆石症或肌炎(肌痛、乏力)。本品属氯贝丁酸衍生物,有可能引起肌炎、肌病和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导致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发生横纹肌溶解,主要表现为肌痛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肌红蛋白尿,并可导致肾衰,但较罕见。在患有肾病综合征及其它肾损害而导致血白蛋白减少的患者或甲状腺机能亢进的患者,发生肌病的危险性增加。
3.偶有血氨基转移酶增高。

1.对苯扎贝特过敏者禁用。
2.患胆囊疾病、胆石症者禁用,本品有可能使胆囊疾患症状加剧。
3.肝功能不全或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的患者禁用。
4.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因为在肾功不全的患者服用本品有可能导致横纹肌溶解和严重高血钾;肾病综合征引起血白蛋白减少的患者禁用,因其发生肌病的危险性增加。

1.本品对诊断有干扰:
①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可能减低。②血氨基转移酶可能增高。③血肌酐升高。
2.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
①全血象及血小板计数;②肝肾功能试验;③血脂;④血肌酸磷酸激酶。
3.如用药后临床上出现胆石症、肝功能显著异常、可疑的肌病的症状(如肌痛、触痛、乏力等)或血肌酸磷酸激酶显著升高,则应停药。
4.在治疗高血脂的同时,还需关注和治疗可引起高血脂的各种原发病,如甲状腺机能减退、糖尿病等。某些药物也可引起高血脂,如雌激素、噻嗪类利尿药和β阻滞剂等,停药后,则不再需要相应的抗高血脂治疗。
5.饮食疗法始终是治疗高血脂的首要方法,加上锻炼和减轻体重等方式,都将优于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

本品在妊娠期的安全性未确立,故孕妇不推荐使用。本品是否分泌进入乳汁不详,故哺乳期妇女不宜服用。

儿童服用本品的疗效及安全性,目前尚无实验研究加以证实,故不宜应用。

老年人应根据肝肾功能状态调节用药剂量。如有肾功能不良时,须适当减少本品用药量。

1.本品可明显增强口服抗凝药的作用,与其同用时应注意降低口服抗凝药的剂量,经常监测凝血酶原时间以调整抗凝药剂量。其作用机制尚不确定,可能是因为本品能将华法林等从其蛋白结合位点上替换出来,从而使其作用加强。
2.本品与其它高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合用时,也可将它们从蛋白结合位点上替换下来,导致其作用加强,如甲苯磺丁脲及其它磺脲类降糖药、苯妥英、呋塞米等,在降血脂治疗期间服用上述药物,则应调整降糖药及其它药的剂量。
3.氯贝丁酸衍生物与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洛伐他汀等合用治疗高脂血症,将增加两者严重肌肉毒性发生的危险,可引起肌痛、横纹肌溶解、血肌酸磷酸激酸增高等肌病,应尽量避免联合使用。
4.本品主要经肾排泄,在与免疫抑制剂,如环孢素合用时,可增加后者的血药浓度和肾毒性,有导致肾功能恶化的危险,应减量或停药。本品与其它有肾毒性的药物合用时也应注意。
5.本品能增加降糖药的作用。

目前尚无有关本品药物过量的报道,如发生药物过量,应针对中毒症状采取相应支持疗法。

本品为氯贝丁酸衍生物类血脂调节药。其降血脂作用有两种机制,一是本品增高脂蛋白脂酶和肝脂酶活性,促进极低密度脂蛋白的分解代谢,使血甘油三酯的水平降低。其次是本品使极低密度脂蛋白的分泌减少。本品降低血低密度脂蛋白和胆固醇,可能通过加强对受体结合的低密度脂蛋白的清除。本品降低血甘油三酯的作用比降低血胆固醇为强,也使高密度脂蛋白升高。外本品尚可降低血纤维蛋白原。已有的研究未发现本品有致癌、致突变作用。

本品口服后吸收迅速,接近完全。口服后2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本品血浆蛋白结合率为95%。主要经肾排除,50%为原形,其余为代谢产物,少量经大便排出。T1/2为1.5-2小时。在肾病透析病人可长达20小时。

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

铝塑包装,每板10片,每盒1板;
铝塑包装,每板10片,每盒2板;
铝塑包装,每板10片,每盒3板;
铝塑包装,每板12片,每盒1板;
铝塑包装,每板12片,每盒2板;
铝塑包装,每板12片,每盒3板。

24个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4762007

国药准字H2007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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