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药的停药时间因个体病因、治疗效果及胎儿发育情况而异,通常需持续至无明显症状(如阴道出血、宫缩)2~4周以上,结合检查结果(如超声、激素水平)由医生综合评估后决定,不可自行停药。

一、黄体功能不全型先兆流产
- 以补充孕激素(如黄体酮)为主,停药需满足:无阴道出血、无宫缩、血清孕酮≥25ng/ml且连续2周稳定。
- 一般用药至孕10~12周,高危因素(如既往流产史)可能延长至孕14周,需定期超声确认胚胎发育。
- 药物辅助宫颈环扎术后,需宫颈长度稳定(≥30mm)且无宫缩/出血,通常用药至孕24~30周。
- 合并心脏病者慎用硫酸镁,优先选择沙丁胺醇(监测心率<120次/分),避免药物影响胎儿呼吸循环系统。
- 按既往流产孕周+2周用药,如既往孕8周流产,本次持续至孕10周,需排除抗磷脂抗体综合征等免疫因素。
- 用药期间每2周复查D-二聚体,若>1.5μg/mL需加用低分子肝素,避免血栓风险。
- 多胎子宫张力高,需延长至无宫缩/出血至少4周,双胎需提前2周评估胎儿体重差异(避免早产)。
- 双胎输血综合征孕妇优先硫酸镁(剂量≤2g/h),停药前需确认两胎儿体重差<10%。
- 高龄(≥35岁)需结合甲状腺功能、血压调整,甲减未控制者延迟至TSH恢复正常后2周停药。
- 合并高血压者慎用硝苯地平,优先硫酸镁抑制宫缩,停药前血压需稳定(<140/90mmHg)。
- 甲状腺功能减退孕妇:需在TSH恢复至0.1~2.5mIU/L后停药,避免甲减加重导致流产。
- 肥胖孕妇(BMI≥30):延长用药至孕20周,控制体重增长(≤500g/周)降低子宫过度刺激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