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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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育营养费需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继续享受该待遇,首次参保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参保,女职工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等材料。
1.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继续享受该待遇。
4.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3个月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视同连续缴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