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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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术适应症是在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如心脏骤停、窒息、严重创伤等导致)时,需立即实施以恢复循环和呼吸功能,挽救生命。
一、心脏骤停:包括心室颤动、心室停搏、无脉性电活动等,表现为突然意识丧失、无呼吸或仅有濒死喘息、颈动脉搏动消失。
二、窒息性骤停:如溺水、气道异物梗阻、烟雾吸入等导致缺氧,需快速开放气道并实施心肺复苏。
三、严重创伤:严重颅脑损伤、胸部创伤、大出血等引发的失血性休克,需同时处理原发病并进行心肺复苏。
四、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若发生心脏呼吸骤停,因基础疾病或生理特点,更需立即启动心肺复苏,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五、其他情况:药物中毒、电解质紊乱(如高钾血症)、电击伤等导致的心脏骤停,也需及时实施心肺复苏。
温馨提示:实施心肺复苏前,需确保现场安全,避免施救者及患者二次伤害。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等,需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操作手法,优先保障生命体征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