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血压≥160/110mmHg且经规范治疗无改善,或合并并发症时需终止妊娠,具体需结合孕周、病情及并发症综合判断。
重度子痫前期终止标准
血压持续≥160/110mmHg(舒张压≥110mmHg为关键指标),经硫酸镁、拉贝洛尔等药物治疗24-48小时后仍无法控制,或出现头痛、视物模糊、上腹痛等症状时,妊娠≥34周应终止妊娠;若孕周<34周但病情进展迅速(如血小板<100×10/L、肝酶升高),需促胎肺成熟后立即终止。
妊娠期高血压终止时机
妊娠20周后首次出现血压≥140/90mmHg,无蛋白尿及器官损害时,妊娠37周后(胎儿成熟度较高)可考虑终止妊娠;37周前若血压持续≥150/100mmHg或水肿加重,需密切监测并提前评估终止时机。
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终止指征
孕前或孕20周前血压≥140/90mmHg,妊娠后血压进一步升高至≥160/110mmHg,经硝苯地平、甲基多巴等药物治疗仍控制不佳,或出现蛋白尿(≥2g/24h)、血小板<100×10/L时,需终止妊娠。
特殊人群血压控制
合并慢性肾病、糖尿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的孕妇,血压控制目标<150/100mmHg;若血压≥150/100mmHg且治疗无改善,需提前至妊娠34-36周评估终止妊娠。
并发症优先终止原则
无论血压数值,若出现头痛、视物模糊、少尿、血小板<100×10/L、肝酶升高(ALT>70U/L)等症状(提示子痫前期进展或HELLP综合征),需立即终止妊娠,避免多器官衰竭或子痫发作。